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民罚决[2025]2号
来宾市信息工程职业学校 :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5年04月25日 对 来宾市信息工程职业学校 涉嫌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来宾信息工程职业学校已连续六年不参加年检,法定代表人尹桂清(身份证号码43**************00)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18年度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系统年检情况截图;2019年度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系统年检情况截图;2020年度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系统年检情况截图;2021年度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系统年检情况截图·2022年度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系统年检情况截图;2023年度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系统年检情况截图;来宾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告(来民函[2024]16号);现场勘验核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图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现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本机关依法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参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3中“违法情节”中的“3.5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违法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且拒不整改”。来宾信息工程职业学校违法情节视为“情节严重”,建议予以来宾信息工程职业学校撤销登记处理。 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来宾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民政局(盖章)
2025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