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函〔2018〕94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各相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经体规〔2018〕7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监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开展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对象
2018年6月30日前在自治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执行。
二、自查自纠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6号公告)、《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经体规〔2018〕785号),开展自查自纠。
三、行业协会商会有关收费的主要规定
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一)会费
1.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2.行业协会商会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不超过4级的会费档次,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不能无限制的与会员企业产销量、规模进行挂钩。
3.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4.行业协会商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1.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社会团体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
1.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2.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列入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二)行业协会商会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经体规〔2018〕785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以产销量、企业规模为基数,或者按照会员、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等档次,自行设置会费收取方式,并确定不超过4级的会费档次,要合理设置会费上限,同一会费档次必须明确具体金额,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三)坚决取消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下列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一律取消:
1.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2.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继续收取;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4.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5.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6.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7.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等为名向会员收取的职务赞助(会费除外);
8.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9.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10.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四)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会员入会、阻碍会员退会。
(五)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六)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会费偏高、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
五、时间安排
(一)2018年9月20日前,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本通知,全面梳理会费标准,现有会费标准与新规定、新要求不一致的,应制定规范收费行为自查自纠方案,并尽快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2018年10月30日前,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收费行为应全面整改完毕。行业协会商会新的会费标准与原有会费标准持平或降低,可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追认;新的会费标准比原有会费标准提高的,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不涉及会费标准的调整,只是明确基本服务项目的,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追认。
(三)2018年11月底前,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并抄报价格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抓紧对本会的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制定方案,整改到位,确保取得切实成效。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要求填报《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1),并制定整改方案。自查表及整改方案请加盖行业协会商会印章后于2018年9月20日前以传真和邮件方式报送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于2018年10月30日完成整改并报送工作总结。我厅将适时对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2018年年检工作,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调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并抄报价格、财政、税务等部门。
(二)加强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好本级已脱钩及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工作,要及时进行部署,督促做好落实整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汇总统计填报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数量统计表》(附件3)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汇总表》(附件4)。同时,对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总结,并就如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监管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表格和工作总结请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以寄送和邮件方式报送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综合监管。各相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组织开展好所主管(指导)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要及时进行部署,督促做好落实整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附件: 1.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自查表
2.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自查表(示例供参考)
3.行业协会商会数量统计表
4.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8月8日
(联系人:曾天屹 韦玲宇;联系电话:0771-2443614、2834597;传真:0771-2639816;邮箱:2639816@163.com)
附件1 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自查表.docx
附件2 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自查表(示例供参考).docx
附件3 行业协会商会数量统计表.docx
附件4 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汇总表.docx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