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
3.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上报注销有关材料。
注销所需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理事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4)单位公章、财务章等所有印章;
(5)财务凭证;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载明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实施;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