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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15-12-22 14: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2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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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

 

一、政策法规依据

申请人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核发有关名称核准通知书后,方可使用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申请人拟使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以下列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具体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二、名称要求及结构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如广西天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区划名称为广西,字号为天使,行(事)业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不能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4、申请人拟使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不得含有如下文字和内容: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3)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6)与其它社会组织重名或名称相似,容易产生混淆;

(7)已经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社会组织名称;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

5、基本结构:广西+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组织形式

三、名称核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名称核准申请前,应当阅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登陆“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 (http://www.gxnpo.gov.cn)下载或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要求,使用黑色钢笔、黑色水性笔逐项工整填写,或使用电脑填写并打印。

3、申请人将填写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4、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通过名称预先核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外,申请成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类、异地商会类等社会组织,需征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

3、申请人为发起人的,须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起的,须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发起单位)。

五、不予核准名称的情形

1、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符合本须知“名称要求及结构”的规范。

3、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4可能存在歧义,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