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广西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区物业管理行业实际情况,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专委”)组织广西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经会员共同约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加入物专委的会员,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遵章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杜绝禁止行为的发生;
(二)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三)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运作规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五)规范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公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四条 诚实守信。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二)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三)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五条 公平竞争。
(一)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任意诋毁他人,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二)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串标、不陪标、不围标,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在移交物业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冲突,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第六条 规范服务。
(一)窗口服务规范化。企业各项管理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并上墙。按规定建立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及时受理住户报修及投诉等事项,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与业主沟通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管理服务场所整洁、有序。
(二)管理行为规范化。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档案资料齐全,考核制度落实。日常管理中做到服装整齐树形象,挂牌上岗讲规范,态度和蔼讲文明,遵章办事不违规,做好回访重信誉。
(三)管理服务岗位规范化。企业各类管理服务人员尽职尽责,做到管理员业务熟悉,管理有序;接待员热情主动,处理及时;维修员约时不误,便民利民,住户签收,事后回访;司梯员坚守岗位,操作规范;协管员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认真负责;保洁员按时清理,环境整洁。
(四)自觉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车辆停放秩序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消防设施完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条 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征求业主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
(三)自觉接受物专委的行业自律管理,会员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主动请求物专委出面调解,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妥善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八条 会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其它会员有义务及时向物专委秘书处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物专委可以启用以下惩戒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在业内通报批评;
(四)在媒体公开曝光;
(五)暂停会员资格半年至一年;
(六)取消会员资格。物专委理事委员单位、常务理事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时,受到(四)、(五)、(六)项惩戒的,应按照物专委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解除在物专委相应的职务。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物专委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提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广西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物专委(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公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