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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1-06-04 10: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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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第一条 为了强化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运行机制,规范我区注册会计师(以下统称“执业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的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由全区事务所、执业人员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恪守本公约。

第二条 我区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公平竞争、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信守行业职业道德,勤勉尽责,谨慎执业,积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和政府、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广西行政辖区内的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外地来广西执业的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也必须遵守本公约。

 

二、具体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树立职业风范和社会公信力,共同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五条 事务所必须在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内以本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承接业务。

第六条 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统一执业标准,统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固定办公场所。

第七条 事务所、执业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借助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权力和影响,垄断或指定一个行业、部门、地区或单位的相关业务;

2.允许他人或其他单位以本人或本所的名义承接、承办业务、签署报告;

3.为排除竞争对手,以低价竞争为手段招揽业务;

4.在约定的收费金额之外向客户索取其他酬金、财物或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业务收入分成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好处;

5.采取向客户及有关单位示意某种关系、利诱或欺诈客户、直接或间接对客户进行胁迫等方式招揽业务;

6.通过其他中介组织、咨询代理机构或个人介绍、招揽业务、并支付介绍费、佣金或其他好处;

7.对事务所及从业人员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借刊登招聘启事、迁址公告等之机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作夸大、不实宣传;

8.从业人员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或为他人提供虚假担保;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注册、年检;

9.未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擅自在法定注册地以外的地方设立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固定联系电话进行联系并执行法定业务(不论是否挂牌或用其他公司招牌);

10.在工商管理部门办证大厅设立验资、年检联络点或张贴(悬挂)事务所简介,或通过工商人员递纸条介绍业务;

11.承接审计等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12.捏造、散布虚假事项,故意抵毁、诽谤或诬告其他事务所、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13.冒用他人或事务所名义执业或签署报告;

1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八条 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相关制度,规范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质量标准或依价论质。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验资等鉴证业务;

2.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验资结论;

    3.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工作底稿;

    4.出具不恰当报告;

    5.隐瞒审计、验资等鉴证业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报告;

    6.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7.违反执业准则、执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三、行约管理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自律公约进行解释。维权委员会负责违约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并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和鉴定。申诉委员会负责对违约方申诉的受理和复查。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和执行。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监管部负责受理违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交维权委员会进行调查;维权委员会向惩戒委员会提供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惩戒委员会根据维权委员会提供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召开惩戒委员会工作会议,对违约的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作出惩戒的决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事务所违反本公约第七、八条规定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对屡次违反本公约的事务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其执业质量等全方面的检查,必要时联合财政、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五、附  

第十三条 各签约事务所应无条件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调查或检查。存在违约行为的,各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按违约责任规定进行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公约生效后新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在领取执业证书后,其出资人或合伙人在办理转所手续时必须补签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五条 本公约试行过程中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公约原件一式二份存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各签约事务所留存的为复印件。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各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