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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诉处理自律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1-06-04 10:4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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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广西辖区证券期货行业投诉处理工作,促进广西辖区证券期货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行业声誉,提高机构专业服务水平本机构郑重承诺:

第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开展业务。

第二条  高度重视投诉处理工作,积极配合广西证监局和广西证券期货业协会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广西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三条  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增进投资者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

第四条  倡导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自觉弘扬行业优秀道德文化,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投资者。

第五条  履行职责,承担主体责任,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涉及本机构的投资者投诉无条件受理(说明:包括12386等渠道转来的投诉);投资者如需通过调解或仲裁渠道解决纠纷,将配合参与调解或仲裁工作。

第六条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并切实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七条 完善自身制度,严格规范投诉处理制度和程序,对投诉处理工作时刻保持着专业、耐心、细致的态度,并积极推进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的创新。

第八条  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杜绝欺诈客户等影响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行或交易的非法活动。

第九条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涉及本机构的投资者投诉无条件受理;投诉受理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投诉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明确结果;如果双方达成调解或仲裁协议,涉及资金给付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

第十二条  如违反本承诺,本单位自愿接受广西证监局和广西证券期货业协会的相关惩处。

 

 

单位名称(公章):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