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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同意广西红鸿美健身操健身舞俱乐部注销登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11-15 0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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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审函〔2016174

 

 

 

广西红鸿美健身操健身舞俱乐部:

你单位要求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的有关规定,准予注销登记。请你单位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正、副本(登记证号桂民证字第050266号)和全部印章即日起作废。请在批复下达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送缴广西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请你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从即日起不得再以“广西红鸿美健身操健身舞俱乐部”名义进行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