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梧民罚先告字〔2023〕7号
梧州市登山协会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现查明,你(单位)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拟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根据拟作出的处罚情况,选择是否告知听证权利。)
梧州市民政局(盖章)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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