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来民罚先告[2025]4号
来宾市信息工程职业学校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现查明,你(单位)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为,违反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参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3中“违法情节”中的“3.5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违法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且拒不整改”。来宾信息工程职业学校违法情节视为“情节严重”,建议予以来宾信息工程职业学校撤销登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根据拟作出的处罚情况,选择是否告知听证权利。)
来宾市民政局(盖章)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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