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民罚决〔2023〕2号
根据 检查发现 (案件线索来源),本机关于2023 年02月27日对 梧州市登山协会、梧州市龙圩广场三路67号龙翔茗居二楼 涉嫌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梧州市登山协会2022、2021年未按规定参加2021、2020年度检查,但其申请保留,并提交了整改方案。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梧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函》、《梧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社会组织行政许可信息截图、《梧州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结论的公告》、《梧州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结论的公告》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的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拟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民政局(盖章)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