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民罚〔2025〕1号
河池市安徽商会 :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5年08月08日 对 河池市安徽商会 涉嫌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河池市安徽商会2022年、2023年连续两个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河池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河民函〔2023〕37号)、《河池市民政局关于督促部分全市性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通知》(河民函〔2023〕55号)、《河池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河民函〔2024〕29号)、《河池市民政局关于督促部分全市性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通知》(河民函〔2024〕23号)、《河池市民政局关于河池市本级社会组织2022年度年检结果的公告》、《河池市民政局关于河池市本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年检结果的公告》、河池市安徽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社会组织行政许可信息截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现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本机关依法 给予河池市安徽商会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河池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池市民政局(盖章)
2025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