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民罚决〔2024〕1号
根据 检查发现 (案件线索来源),本机关于2024 年09月16日对 贵港市竹产业技术协会、市江南工业园C区(竹福星公司内) 涉嫌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连续2022年度、2023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截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现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拟作出撤销处罚 。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贵港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民政局(盖章)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