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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4 16: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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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民函〔2016〕171号

自治区本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对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5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2015年6月30日前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程序

(一)填报《2015年度检查报告书》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2016年3月10日起登陆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站(http://www.gxnpo.gov.cn),进入网页的“社会团体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专栏,然后输入用户名、密码即可填报年度检查报告(用户名为社会组织单位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10位字符的社会组织机构代码,如12345678-2);自治区民政厅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社会组织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网上年度检查预审通过后,将年度检查报告打印成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二)完成2015年度财务审计

1.社会团体参检,继续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财务审计。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2.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3.2013、2014、2015年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办理年度检查,提交如下年度检查材料:

1.《2015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一份,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

2.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一份。登记证号尾数为单号的社会团体免交财务审计报告;2013、2014、2015年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等级证件复印件,免交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副本)。

4.民政厅窗口可以根据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度检查的标准和结论

自治区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民函〔2016〕28号)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标准参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年检材料必须真实,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年检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三)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将不予补检;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四)年度检查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政厅窗口。

填报内容咨询电话:0771-5503701、5595592、5595524范瑞华、韦鹏、梁燕宁

网上操作技术咨询电话:18107716807  韦成波、徐海峰
    400年检技术服务咨询专线:400  0628 100

广西社会组织QQ群号:235521116
    广西社会组织2群QQ号:155094029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