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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财政票据申领核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8 18:00 来源:平台管理 浏览: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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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社会组织: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财政票据领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桂民发〔2014〕44号)精神,现就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各社会组织在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使用到2014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凡过期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作为无效票据。

2014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社会组织将领取的所有财政票据拿到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核销,核销时间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携带以下材料到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申请领购财政票据:

1.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3.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应写明领购票据的名称、数量和用途)

4.经办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5.《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领购证申请表》(盖公章);

6.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领购票据证明。

 

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

0771-2639816、2615828、2632681

地址:南宁市民主路49号区民政厅3楼311室

 

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0771-5331807、5331760、5331716。

地址:南宁市桃源路82号财政综合楼一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附件

 财政票据核销时间安排
 

办理日期

登记证号

12月15日至12月19日

社会团体类:

桂社证字第1号至桂社证字第28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类:

桂民证字第060002号至桂民证字第110161号

12月22日至12月26日

社会团体类:

桂社证字第283号至桂社证字第71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类:

桂民证字第040162号至桂民证字第110284号

基金会类:

桂基证字第1号至桂基证字第37号

12月29日至12月31日

社会团体类:

桂社证字第710号至桂社证字第981号

注:为确保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有序开展,减少办证的等候时间,请自治区本级各社会组织严格按照本表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提前或逾期者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