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区社会组织财政票据领购、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下简称“社会组织”),领购、核销财政票据可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二、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社会组织,须提供有效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应写明领购票据的名称、数量和用途)和经办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领购证申请表》,经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填发《收据领购证》,并按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发放票据。
三、再次领购财政票据,须携带有效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收据领购证》,填写财政票据核销单,经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审验核销后,才能领购财政票据。
四、社会组织要按规定申领使用好财政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申领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社会组织收取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的款项,申领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社会组织接受社会自愿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款物,申领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五、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服务等各种有偿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六、各社会组织原在民政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到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得向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
七、各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和社会团体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03〕31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