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函〔2026〕154号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减轻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办事负担,强化财务监管和风险防控,保障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履行内部民主决议程序,形成正式会议决议,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服务窗口提交以下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附新任、离任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正式决议或会议纪要,加盖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公章;
(三)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明确离任审计办理节点与申请要求
自治区民政厅依法作出变更登记准予决定后,相关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应按照当年度我厅有关全区性慈善组织和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通知文件要求,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提交离任财务审计书面申请。
三、压实审计配合主体责任
自治区民政厅下发审计通知书,依规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专项审计。相关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审计要求时限内,全面、完整、如实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财务资料、业务资料、管理档案等,积极配合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四、强化审计问题整改与违规处置
自治区民政厅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被审计的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按期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
审计过程中发现全区性慈善组织和基金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配合审计工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我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此前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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