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部门:社会救助局
- 受理机构: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
- 办理对象
- 办理条件
- 所需材料
- 办理地点
- 办事窗口
- 联系方式
城乡低保五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1
办理对象
(一)实施对象: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或者住院医疗救助金未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
(二)实施范围:本县(市、区)行政区内。
2
办理条件
1.享受本自治区低保待遇或五保供养待遇;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第七条规定条件。
7
窗口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地级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首问责任人当场对申请审查并作出处理--经办人提出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业务负责人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人审核--通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
9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1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0.0个工作日
10
联系方式
0771-2623312(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
11
法律法规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桂民发〔2012〕2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第十条规定: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因病住院治疗的,对其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桂民发〔2013〕51号)第六条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住院医疗救助金能够实现即时结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无需申请。
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救助金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或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给予住院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