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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10-16 10: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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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和性质

(一)名称: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法定依据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具体承办处室局

自治区民政厅政务服务窗口

四、共同审批部门

五、审批条件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六、审批对象

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广西区域内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实施对象为经自治区民政厅、各设区的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

七、申请材料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3.理事会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书须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只需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

八、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

(一)自治区本级的法定办结时限:20日。

(二)自治区本级的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市、县的法定办结时限:20日。

(四)市、县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九、审批数量

无限量

十、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一、咨询和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24;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市、县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各市、县自行公布。

   
附件1.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流程图.doc
          附件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表和证书申领表(空白).doc
 
         附件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表和证书申领表(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