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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10-16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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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和性质

(一)名称:慈善组织认定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法定依据

《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具体承办处室局

自治区民政厅政务服务窗口

四、共同审批部门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六、审批对象

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广西区域内慈善组织认定的实施对象为经自治区民政厅、各设区的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批准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七、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表》;

(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三)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四)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表须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八、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

(一)自治区本级的法定办结时限:20日。

(二)自治区本级的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市、县的法定办结时限:20日。

(四)市、县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九、审批数量

无限量

十、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一、咨询和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24;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市、县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各市、县自行公布。
    
   
附件1.慈善组织认定流程图.doc
          附件2.申请表和承诺书(空白).doc
          附件3.申请表和承诺书(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