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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须知

发布时间:2015-12-24 15: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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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核准程序

1、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修改的章程。

2申请人登陆“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xnpo.gov.cn)下载《修改章程核准表》,按要求,使用黑色钢笔、黑色水性笔逐项工整填写,或使用电脑填写并打印。

3、申请人将填写好的《修改章程核准表》及新章程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盖章(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除外)。

4、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通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还加盖同意印章的《修改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修改章程核准表》(2份);

2、参会理事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的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2份);

3、新章程(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