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
一、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核准程序
1、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的章程。
2、申请人登陆“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www.gxnpo.gov.cn)下载《修改章程核准表》,按要求,使用黑色钢笔、黑色水性笔逐项工整填写,或使用电脑填写并打印。
3、申请人将填写好的《修改章程核准表》及新章程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盖章(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除外)。
4、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通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还加盖同意印章的《修改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修改章程核准表》(2份);
2、加盖社团公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2份);
3、新章程(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