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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核准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15-12-22 14: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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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

 

一、政策法规依据

申请人发起成立基金会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基金会名称核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核发有关名称核准通知书后,方可使用相应的基金会名称。申请人拟使用的基金会名称应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以下列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具体依据:

1、《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

2、《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

二、名称要求及结构

1、基金会的名称依次包括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2、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3、非公募基金会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作为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作为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2)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3)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4、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作为字号。    

5、申请人拟使用的基金会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不得含有如下文字和内容: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3)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6)与其它社会组织重名或名称相似,容易产生混淆;

7)已经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基金会名称;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

6、名称基本结构

公募基金会:广西+公益活动范围概括词语+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广西+字号+公益活动范围概括词语+基金会

三、名称核准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名称核准申请前,应当阅知《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登陆“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 http://www.gxnpo.gov.cn)下载或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按《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要求,使用黑色钢笔、黑色水性笔逐项工整填写,或使用电脑填写并打印。

3、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4、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通过名称预先核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基金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申请人为发起人的,须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起的,须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核准非公募基金会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作为字号的,须一并提交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同意使用其字号的材料。

 五、不予核准名称的情形

1、拟发起成立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申请的基金会名称不符合本须知 “名称要求及结构”的规范。

3、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4、可能存在歧义,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