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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同意广西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学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6-11 10:0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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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审函〔202497

 

 

广西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学院:

    你单位报来关于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变更为广西社会科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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