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邕民政罚先告〔2024〕1号
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坛垌村淮山种植技术协会:
现查明,你单位2022、2023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情节严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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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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