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南兴民罚先告〔2024〕002号
南宁市学真培训中心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现查明,你(单位)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为,违反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根据拟作出的处罚情况,选择是否告知听证权利。)
兴宁区民政局(盖章)
202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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