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兴民罚先告字〔2026〕1号
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侬歌协会:
你单位未参加2024、2025年度年检一案,本机关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参加2024、2025年度年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2023年版)》,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毛露芳 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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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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