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金民罚先告〔2025〕2号
(金秀瑶族自治县)田米屋爱心社:
现查明,你单位未参加2022、2023年度年检,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项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盖章)
2025年8月22日
地址:金秀县金秀镇秀水路1号(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政局二楼综合股3办公室)
联系部门: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772-621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