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来民罚先告[2025]3号
来宾市鑫桦职业培训学校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现查明,你(单位)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为,违反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根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根据拟作出的处罚情况,选择是否告知听证权利。)
来宾市民政局(盖章)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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