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5号)
广西世纪红榕创业投资与企业价值研究院: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民罚〔2021〕第010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厅(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618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社会组织行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