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社管处罚字〔2019〕第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乡镇企业联合会
登记日期:1990年12月12日
登记证号:桂社证字第21号
住 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谢有波 联系电话:139****7588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5、2016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5年度和2016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2015年度年检和2016年度年检签领本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4月11日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7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