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社管处罚字〔2019〕第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纪实摄影协会
登记日期:2011年9月27日
登记证号:桂社证字第842号
住 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火炎 联系电话:137****0838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5、2016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同意广西纪实摄影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2015年度和2016年度参检社会组织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年检和2016年度年检签领本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
1.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交回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2.今后不得再以广西纪实摄影协会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3月25日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7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