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须知
(一次性告知)
一、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核准程序
1.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的章程。
2. 申请人登陆“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shzz.mzt.gxzf.gov.cn)下载《修改章程核准表》,按要求填写并打印。
3. 申请人将《修改章程核准表》及新章程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盖章(脱钩和直接登记类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4.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通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还加盖同意印章的《修改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修改章程核准表》;
2. 加盖社团公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
3. 新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