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须知
(一次性告知)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不同的变更内容,社会团体应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名称变更:①《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名称社团的债权债务转入名称变更后的社团;②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新修改的章程;④《章程修改核准表》;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住所变更:①《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④《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章程》;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业务范围变更:①《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新修改的章程;④章程修改核准表;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①《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会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注册资金变更:①《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业务主管单位变更:①《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④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⑤《章程修改核准表》和《章程》;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20日内作出同意变更登记或者不同意变更登记的通知,并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对准予变更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