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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25-03-10 12:0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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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须知

(一次性告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

3.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上报注销有关材料。

二、注销所需材料:

1.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2. 理事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4. 清税证明;

5.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

6. 单位公章、财务章等所有印章;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载明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实施;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