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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25-03-10 11: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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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

(一次性告知)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须有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若干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劳动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低于20万元;科技类科研院所等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其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五)有必要的场所。

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三、成立登记程序

(一)咨询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拟用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等事项,可登陆“广西社会组织网” http://shzz.mzt.gxzf.gov.cn)阅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申请名称核准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申请办理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登陆“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shzz.mzt.gxzf.gov.cn)下载并填写);

2)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须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发起人为单位的,须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核名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名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成立登记表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申请人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存入注册资金,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4.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必须参照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5.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批准成立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成立登记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登记的批复。(在这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将到实地进行考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

(六)发证

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依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将银行临时账户转为基本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账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其他说明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531日前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