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4〕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2014年10月1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含部分下放、委托下放,下同)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68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权71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9项。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并将落实情况于本决定印发后2个月内报自治区审改办。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要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调整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9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项目名称调整3项、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调整2项、
实施主体调整2项、合并调整 2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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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国发〔2013〕44号已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我区不再实施。项目名称调整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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