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6〕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76号),决定从今年7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实地检查的形式,在各省(区、市)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地方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审计署将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重点审计,持续跟踪。为认真做好我区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收费清理议事工作机制
自治区层面议事机构具体由财政厅、物价局、工信委、民政厅组成,负责我区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的组织指导工作。各市、县也要参照自治区模式相应建立议事工作机制,统筹安排、组织指导本区域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二、立即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自查工作
该项工作具体时间安排为2016年7月21日至8月1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自治区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涉企收费种类、性质、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同时,通过书面调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缴费情况及负担水平。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检查范围和重点,对本地区、本部门涉企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检查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
检查的重点是:
(一)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文件见附件),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的;
(四)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五)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六)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
(七)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
(八)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
(九)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
(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
(十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三)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
(十四)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
三、加强工作督查和重点检查
在自查自纠阶段,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若干督查和检查组,选择部分重点部门和市、县进行实地检查和抽查(具体部门、市县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自治区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2016年8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财政厅,同时抄送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民政厅。
五、注重发挥议事机构作用
各级议事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
六、确保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明确一名领导具体抓这项工作。要加强配合协作,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对于收费情况底数不清,自查自纠工作走过场、应付了事,不按规定报送材料,以及查实的乱收费问题,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7月20日
附件
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文件目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
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
1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
12.《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