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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9 08: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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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函〔20269

 

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规定参加年检。我厅将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 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须知

2. 社会组织年检审查标准

3. 已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参检单位名单

4. 直接报送的参检单位名单

 

 

 

自治区民政厅

202611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须知

 

一、年检范围

2025630日前在我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除外,以下简称“参检单位”),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

(六)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

(七)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三、年检材料填报要求及流程

(一)网上填报年检材料

1.填报《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即日起至2026331日前,参检单位在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shzz.mzt.gxzf.gov.cn/)首页“我要办-广西社会组织日常事务平台”栏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菜单栏“网上年检系统”(首次参检单位须先注册“法人登录”方可登录系统),在线填报《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提交。

2.上传《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检单位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上传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2025年评估为5A4A等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按广西202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要求列明要素。参检单位中的社会团体不需要上传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上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参检单位,应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参检单位,应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二)准备年检纸质材料

1.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参检单位网上填报年检材料后,通过“网上年检系统”打印《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一份交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或送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监管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在《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年检审查页”中“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中载明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参检单位(见附件3)的《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年检审查页”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意见”中反馈监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直接报送的参检单位(见附件4)按“报送纸质材料”要求向我厅报送《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

2.上传《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参检单位,应准备与“网上年检系统”一致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3.上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相关材料的参检单位,应准备与“网上年检系统”一致的相关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4.整改报告。2025年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参检单位,按要求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的整改报告情况一式一份。已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至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无需重复提交。

5.根据工作需要,我厅要求参检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必要的补充材料。

以上年检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一份应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需要留存的,参检单位应按要求提供。

(三)报送年检纸质材料

2026531日前,参检单位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监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送至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可采取现场前往和邮寄两种方式,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的,须在信封明显处注明“社会组织年检材料”。

寄送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615室,邮编:530022。咨询电话:0771-244361426326812639816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6531日(邮寄提交时间以邮戳发出时间为准),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参检单位,我厅不再接收材料,按照“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四)年检材料修改与补充

1.“网上年检系统”的修改。年检材料在参检单位线上提交年检材料审核后不再退回修改,确有需要修改事项的,参检单位需在系统填写《社会组织年检信息修改申请表》,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线上提交申请修改相关材料一次。直接报送的参检单位线上提交年检材料审核后,确有修改事项的,需填写《社会组织年检信息修改申请表》,可线上提交申请修改相关材料一次。线上提交申请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相关纸质版材料。

2.纸质材料补充。我厅对参检单位报送的线上、纸质年检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参检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五)年检方式及内容

1.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有关认定标准见附件2

2.我厅依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政策,对参检单位提交的线上、纸质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等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参检单位的年检结论。

3.发布年检结论公示。我厅将通过广西社会组织网、广西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分批次发布参检单位年检拟定结论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期内的拟定年检结论持有异议,均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举报或反映。参检单位有异议的,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将视情况组织座谈答复。

4.发布年检结论公告。2026930日前,我厅将通过广西社会组织网、广西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分批次发布参检单位经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公告。

5.对存在的违规情形及时完成整改的参检单位,在年检时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予处理。参检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并公示公告。

6.年检问题整改或行政处罚。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参检单位,我厅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参检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情形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六)年检流程完成

参检单位有年检结论公告的,即为已完成2025年年检。参检单位可在广西社会组织网“我要查”-“年检年报结果查询”中查询年检结论。

(七)加盖年检印戳

20261231日前,已公告年检结论、需加盖年检结论印戳的参检单位,可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前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加盖年检印戳(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只提供副本原件加盖年检印戳,登记证书有效期不足3个月或已过期的应当同步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申请换发登记证书)。不加盖年检结论印戳的,不影响年检结论。

盖章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C4B22号窗,邮编:530201。咨询电话:0771-55955245595592

(八)年检结论通报

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将视情况向参检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纪委监委机关,公安、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等相关部门通报参检情况。

四、其他要求

参检单位可通过广西社会组织网和广西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查询发布的有关年检最新通知,其他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年检填报业务咨询:0771-244361426326812639816

(二)广西社会组织交流群QQ号:784863174

(三)年检填报系统技术支持。

1.联系电话:400-0628-1000(统一客服热线)

2.年检技术服务企业微信公众号-“在线客服”

                       

(系统客服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广西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

 

 

附件2

 

社会组织年检审查标准

 

一、社会团体年检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如: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数量不符合要求、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无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住所等);

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如: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活动范围变更等);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如: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或创建示范活动、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

6.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如:超期未换届未经批准提前、延期换届等);

7.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8.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如:负责人调整未完成备案、未经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负责人不符合相关任职条件等);

9.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10.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如: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未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等);

11.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2.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如: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等)。

(三)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如:未通过“网上年检系统”打印提交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等);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桂民函〔2026〕9号.doc

桂民函〔2026〕9号  附件3、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