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民函〔2015〕279号
自治区本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对自治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4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2014年6月30日前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从2015年4月1 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三、年检程序
(一)完成2014年度财务审计。
1.创新年度财务审计方式。对参检社会团体,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号尾数,试行单双号交替年度财务审计方式。本年度检查,登记证号尾数为单号的参检社会团体须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2.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3.2012、2013、2014年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完整填写《2014年度检查报告书》,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2015年4月1日起登陆广西社会组织信息网站(http://www.gxnpo.gov.cn),进入网页的“社会团体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专栏,然后输入用户名、密码即可填报年度检查报告(用户名为社会组织单位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9位数的社会组织机构代码,如12345678-2);自治区民政厅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社会组织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网上年度检查预审通过后,将年度检查报告打印成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
(三)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办理年度检查,提交如下年度检查材料:
1.《2014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一份,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
2.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一份。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社会团体免交财务审计报告;2012、2013、2014年评估为5A、4A等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等级证件复印件,免交财务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的标准和结论
自治区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民函〔2015〕74号)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民函〔2015〕66号)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年检材料必须真实,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年检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三)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将不予补检;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五)年度检查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政厅窗口(自治区工商局对面)
填报内容咨询电话:0771-5595524、5595592周知、卢曼妮、范瑞华
网上操作技术咨询电话:18107716807韦成波、徐海峰
广西社会组织QQ群号:235521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