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  > 详情

广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4 10:41 来源: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浏览:1688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督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合规从业、诚信销售、规范服务,切实维护行业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广西保险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广西保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规范,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在广西保监局辖内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或个人代理协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销售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的招揽、推广及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组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本规定,并通过广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全面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业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学历、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教育经历、保险从业经历、保险销售业绩、个人诚信奖惩信息、个人电子照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二章  执业证的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或个人代理合同,并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签订《广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公开承诺书》(见附件1后,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管理平台办理执业登记,并按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打印、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

执业证必须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本人持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

第六条 执业证书实行集中打印和管理。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业证书登记、注册、打印、发放工作,并按照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做好执业证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经与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了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或已经取得执业证的;

(二)一年内在不同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执业证2次以上的;

(三)未完成年度后续教育培训的;

(四)严重违反保险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会员单位规章制度,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行为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自递交书面申请离司之日起,达到25个工作日的(未交还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所需要的材料除外);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十条 执业证采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的模板打印,并采用二维码防伪,向公众提供扫描二维码查询功能。执业证上应明示下列内容:

(一)执业证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照片、销售资格;

(三)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四)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

(五)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

(六)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七)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三章  销售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能在执业证有效期内,根据监管要求及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不得超越允许的保险产品销售范围进行销售活动。保险产品销售范围参见监管部门及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发生违规事项或者获得保险监管机构、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或其他政府部门授予的体现诚信与服务的非销售业绩类表彰时,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平台。诚信信息管理参见保险监管机构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每年培训需求,安排教育培训内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组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完成每年要求的教育培训内容。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完成教育培训,也可自行组织师资进行教育培训。无论采取何种教育培训方式,均要求在完成教育培训的一个月内,将销售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如实记录到管理平台,并保留教育培训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做好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每个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以自执业证登记之日起一个顺延年为一年度期限,每年度安排的教育培训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对存在特殊情况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必须在下一个顺延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完成补训。

 

第四章 公众信息查询及评价

第十四条 为便于消费者了解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从业信息、诚信奖惩及其它相关情况,广西保险行业协会通过管理平台向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个人基本信息、执业证书信息、保险从业经历、个人诚信信息、业绩信息及其他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业相关的信息等。

第十五条 消费者实际购买一份保单,即获得一次服务评价的机会。服务评价采用短信回复的形式,消费者根据服务感受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服务做出满意或不满意的评价,同时,消费者可录入服务评价详细内容及感受。

 

第五章 信息修正及维权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检查管理平台中个人相关信息是否正确。如发现管理平台中个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可向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修正,由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及时在管理平台中完成相关信息的变更。

第十七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对于本人的不良记录如有异议,可通过管理平台递交申诉材料。申报单位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当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诉人回复查结果;如情节复杂的,可延长回复时限,但不能超过30工作日。

第十八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对经复查后确认的违规事实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结论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经保险行业协会对申诉人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提请各会员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审议,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单位表决同意后,决定对被申报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处理结果回复申诉人。

 

第六章 监督与执行

第二十条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和执行,确保管理平台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每月更新销售人员业绩和其他相关信息,数据更新方式可跟进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实际情况采用系统对接自动更新的方式,或手工批量更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更新。

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指定其风险管理、监察或督查等专门从事风险管控的部门作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对诚信相关的奖励、处罚信息的核查认定工作,并通过管理平台及时录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诚信奖惩信息,杜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主管部门自行查处不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但不限于后台数据核对、现场检查或组织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交叉检查的方式对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落实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的权利,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或拖延。

 

第七章 自律惩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一经签订,对各保险机构均有约束力。签约单位委托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公约的条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公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违约惩戒。违约惩戒内容包括:责令改正、行业批评、公开谴责、上报总公司、暂停违约保险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所属地市保险行业协会责令其改正,报备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并暂停违约保险机构(地市级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30天。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拒绝、阻碍、拖延相关检查工作的情况,或检查发现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存在对本办法执行不力的(包括但不限于不落实、不如实上报、延期上报或乱上报),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对其通报批评,并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在行业内公开谴责、上报总公司。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可在此基础上暂停违约保险机构(地市级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6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315日起实施,原《广西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保协桂发2012263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广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公开承诺书

 

本人同意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个人基本信息及与从事保险营销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披露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并同意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个人基本信息及与从事保险营销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披露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指定的相关社会媒体,作为公众查询之用。

前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籍贯、学历、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部分)、教育经历、保险从业经历、保险销售业绩、个人诚信奖惩信息、个人电子照片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等与相关保险从业相关的其他信息。

特此声明

 

 

 

承诺人: